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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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明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