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家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302號上訴人 簡國傳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複代理人 江宗恆 律師上訴人 簡國麟
簡美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簡國傳上訴人 簡寅農 被上訴人 鍾維双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邱靜琪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魏汝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