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956號聲請人 曾惠鈴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 曾惠真 之繼承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被繼承人曾惠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曾惠真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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