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566號聲請人 王曉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鉦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聲請狀末所載謹狀「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