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反訴原告翔暢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俊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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