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忠霖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部分第十三行關於「被告 梁逢誌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楊忠霖」。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