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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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彭巖傑
劉奕陽 相對人 鄧元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78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之記載,係「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