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債權人 范亞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漢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二、表明各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