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571號債權人晶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順昌 、漾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若無約定者,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租借憑單,其上所載之之租用人為債務人楊順昌固屬無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民國106年4月24日至106年8月24日之鋼管支撐租賃契約書之租用人並非楊順昌,而係另一債務人漾工程有限公司,上開二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並非同一債務,不得一概向該二人請求全部之金額。
四、故請分別表明對於楊順昌及漾工程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各惟若干元,並提出該金額之計算書及其中各項目金額之釋明文件。
五、另100年4月13日至100年5月13日之鋼管支撐租賃契約書之租用人為第三人大友為工程行,並非楊順昌,且該工程行之負責人亦非楊順昌,該契約並未經合法代理所簽訂,故該契約所生之請求金額款項,不得列入本件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