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亭 諭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日
書記官附表一:
┌───────────────────────────┐│(一)聲請人曾於95年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協商。應就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再予詳加釋明。(││當時每月薪資24,000元,為何成立月付26,172元之協商方││案?履行幾期後毀諾?)│├───────────────────────────┤│(二)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房屋││地址、租賃期間均不明確,亦未有租金繳納之紀錄,請予││釋明。並提出聲請前2年內之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亦應以書面說明之。│├───────────────────────────┤│(三)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6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人。││(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四)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轄區久住之事證。│├───────────────────────────┤│(五)預納郵費新臺幣118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