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8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寶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寶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黃蕙芳
法 官黃政忠
法 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