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小字第1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被 告 辛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
在卷可佐,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