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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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1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慧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