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予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康馨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438號之併辦意旨書、起訴書或不起訴書,或提出足資釋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康馨尹所有之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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