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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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6號聲請人 塗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國隆 、 王李秀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國隆、王李秀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相對人「王李秀真」之姓名是否正確(聲請狀載之身分證統一字號經查該姓名非「王李秀真」),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三、請補正聲請狀之附表內容。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