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吉鴻 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提出雙方協議「高雄港門軌折裝工程和抗風柱按裝工程」之口頭約定佐證證明。
三、釋明後續工班請求工程金額170,000元與原工程金額35,000元價差比較說明書供參,及價差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本件不得抗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