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至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台端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23萬元之本票,未載發票日為一無效票,應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