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03號債務人 高阿香 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可迪諾馬 債權人 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南縣分事務所,擔任清潔員,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2,500元,另有低收入戶補助4,2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薪津憑單、臺南縣新營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4,011元,第25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5,516元,第49期至第96期則每期清償9,39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79,56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 高玉庭 (00年0月0日出生)、 高竣仁 (00年00月00日出生)均仍在學,有受扶養之需要,至於配偶 高安琪 任職於新興醫院擔任清潔工,每月收入約18,000元,亦因負擔龐大債務無法清償,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等情,有戶籍謄本、高玉庭與高竣仁之學生證、消債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高安琪個人薪資年度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可資佐證,是債務人除本身開支外,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陳報每月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12,689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合計16,663元【9,829+﹝(6,834×2)÷2﹞=16,663】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分別依高玉庭、高竣仁成年之時點,陸續將扶養費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規劃階段式之還款方案,並願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以提高債權人之受償成數,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參以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足認本件更生方案尚屬公允、妥適。
三、復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均略以清償成數偏低,不同意更生方案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適當及可行,應於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及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清償數額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於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之生活狀態,勢將再度造成債務人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權益。經查債務人前曾因長期患有子宮肌腺症,身體狀況不佳,於本件更生程序進行中進行手術治療後,隨即積極尋找工作機會,以增加收入用以償債,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而觀其所陳報每月之生活費與扶養費合計僅為12,689元,且配偶高安琪本身亦因負擔龐大債務無法清償,已無法分擔較多之家庭生活開支,債務人考量日後工作狀況更加穩定、子女成年後具獨立之能力等因素,規劃於8年期間陸續提高清償金額,確實展現清理債務之最大誠意。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2項所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96期(8年)。││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4,011元││第25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5,516元││第49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9,394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165,635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679,560元││4、清償成數:31.38%│├─────────────────────────────────────┤│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24期│第25~48期│第49~96期│├──┼──────┼─────┼────┼────┼─────┼─────┤│一│台北富邦商業│275,837│12.74%│511│703│1,197│││銀行││││││├──┼──────┼─────┼────┼────┼─────┼─────┤│二│台新國際商業│662,412│30.59%│1,227│1,687│2,874│││銀行││││││├──┼──────┼─────┼────┼────┼─────┼─────┤│三│聯邦商業銀行│197,305│9.11%│365│503│856│├──┼──────┼─────┼────┼────┼─────┼─────┤│││四│安泰商業銀行│525,085│24.25%│973│1,338│2,278│├──┼──────┼─────┼────┼────┼─────┼─────┤│五│國泰世華商業│58,293│2.69%│108│148│252│││銀行││││││├──┼──────┼─────┼────┼────┼─────┼─────┤│六│臺灣新光商業│89,274│4.12%│165│227│387│││銀行││││││├──┼──────┼─────┼────┼────┼─────┼─────┤│七│滙誠第二資產│67,223│3.1%│124│171│291│││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八│中國信託商業│122,408│5.65%│227│312│531│││銀行││││││├──┼──────┼─────┼────┼────┼─────┼─────┤│九│玉山商業銀行│167,798│7.75%│311│427│728│├──┴──────┼─────┼────┼────┼─────┼─────┤│合計│2,165,635│100%│4,011│5,516│9,39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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