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八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被告甲○○經醫師診斷罹有「下咽癌」,於九十八年二月九日入院,於同年二月十二日接受全喉切除術及頸淋巴廓清術併皮瓣重建手術;同年四月二十二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現正住院中,病情需人從旁全天照護等情,有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二份(見本院卷第121頁、第189頁)、中華民身心障礙手冊及放射腫瘤科治療單影本各乙份(見本院卷第188頁)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被告甲○○目前身體狀況是否適於出庭應訊,該院函覆略以:「病患甲○○為下咽癌病患,已完成手術(全喉切除),目前接受放射治療及化療當中,預定四月二十二日再入院接受第三次化療。病患甲○○目前化療會造成免疫力下降,不宜出入公共場所,建議治療完成後再出庭較恰當,又其已全喉切除,無法經口說話,若欲使用人工發聲輔具,必須等治療完成後,再訓練使用。」等情,有該院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嘉基醫字第980400270號函乙份附卷可佐,堪認被告甲○○目前確因疾病無法到庭,且本件不合於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形,揆諸上揭規定,應於被告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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