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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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勞小字第80號
原 告 丙○○
兼送達代
樓之6
原 告 乙○○
樓之6
被 告 帛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8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03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壹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被告公司服務,服務期間自95年10月1日至
95年10月31日,原告並未給付工資,而以公司無資金,股
東不肯支援為由拖延,而積欠原告丙0000000元,積欠
原告乙0000000元,經屢催不給,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薪資積欠證明書二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簽給之薪資積欠證明
書二紙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原告丙0
000000元,積欠原告乙0000000元,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命清償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