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六四三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證據:末據提出任何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竊盜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被告被訴竊盜部分免訴、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說明,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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