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33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33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23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光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2761號、第3338號、第4240號),本院合併審理,因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培睿書記官葉姿敏通譯陳亮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田光華犯如附表所示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海洛因共拾壹包、甲基安非他命共柒包,均沒收銷燬;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共貳組、電子磅秤共貳台、注射針筒共貳支、鏟子共貳支、注射止血帶壹條,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田光華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11月29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確定。
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即89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詎其仍未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
2、4、7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2、4、7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海洛因各1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5、6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5、6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另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張仔 」之成年男子,同時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前淨重合計0.45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427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淨重合計0.2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191公克)而持有之。嗣經警分別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所示時、地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各該欄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張仔」之成年男子,同時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二)被告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編號6、7為警查獲時,警方於當場扣得之粉末9包送驗後,僅其中4包檢出海洛因成分,其中3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餘2包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10月1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869號卷第18頁),是公訴意旨記載扣得之海洛因6包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葉姿敏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犯罪時、地及方法│查獲時地│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號││││├─┼──────────┼────────────┼──────────┤│1│於101年5月9日20時許│嗣於101年5月10日19時30分│田光華施用第二級毒品│││,在其位於高雄市○○│許,在高雄市○○區○○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區○○街○號○樓住處│,騎乘車號000-000號之重│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內,先以將甲基安非他│型機車,為警發現其為另案│器壹組、電子磅秤壹台│││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發佈通緝之通緝犯而逮捕,│,均沒收。│││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當場扣得田光華所有供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1次。│、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吸食器1組、供施用├──────────┤│2│於101年5月9日20時30│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時秤│田光華施用第一級毒品│││分許,在上開住處內,│量之電子磅秤1台及其持有│,處有期徒刑柒月。扣│││再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而未及施用之海洛因3包(│案之注射針筒壹支、電│││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驗前淨重合計0.457公克,│子磅秤壹台,均沒收。│││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驗餘淨重合計0.427公克)││││級毒品海洛因1次。│、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淨重合計0.23公克,驗餘淨├──────────┤│3│於101年5月10日17或18│重合計0.191公克),並經│田光華持有第一級毒品│││時許,在高雄市某「金│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處有期徒刑肆月。扣│││○遊藝場」內,以新臺│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安非│案之海洛因參包(驗前│││幣(下同)3、4,000元│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淨重合計零點肆伍柒公│││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應,始悉上情。│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籍不詳綽號「張仔」之││肆貳柒公克)及甲基安│││成年男子,同時購入第││非他命肆包(驗前淨重│││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零點貳參公克,驗│││驗前淨重合計0.457公││餘淨重合計零點壹玖壹│││克,驗餘淨重合計0.42││公克),均沒收銷燬。│││7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淨重合計0.2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191公│││││克)而持有之。│││├─┼──────────┼────────────┼──────────┤│4│於101年5月28日21時許│嗣於101年5月31日18時40分│田光華施用第一級毒品│││,在其位於高雄市○○│許,在高雄市○○區○○東│,處有期徒刑柒月。扣○○○區○○街○號○樓之住│路○號前,因騎乘他人失竊│案之海洛因肆包(驗前│││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之機車(竊盜部分另案偵辦│淨重合計零點參陸公克│││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為警發現其形跡可疑而│,驗後淨重合計零點參│││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盤查,田光華見狀遂將其身│肆公克),均沒收銷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上之海洛因4包(驗前淨重│。│││。│合計0.36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34公克)丟棄路邊即轉├──────────┤│5│於101年5月31日20時40│身逃逸而為警查獲,當場扣│田光華施用第二級毒品│││分為警採尿時間回溯96│得上開毒品,並經其同意採│,處有期徒刑肆月。│││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公權力拘束時間),在│待因、嗎啡及安非他命、甲││││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上情。││││安非他命1次。│││├─┼──────────┼────────────┼──────────┤│6│於101年7月19日22時許│嗣其於101年7月20日16時25│田光華施用第二級毒品│││,在其位於高雄市○○│分許,在高雄市○○區○○│,處有期徒刑肆月。扣○○○區○○街○號○樓住處│路與○○街口,因形跡可疑│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內,先以將甲基安非他│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田光華│(驗前淨重合計零點貳│││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施用後所剩餘之海洛因4包│貳參公克,驗後淨重合│││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起訴書誤載為6包,驗前│計零點壹捌捌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合計2.44公克,驗餘淨│均沒收銷燬;甲基安非│││1次。│重合計2.38公克)、甲基安│他命吸食器壹組、鏟子││││非他命3包(驗前淨重合計│壹支、電子磅秤壹台,││││0.22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均沒收。│├─┼──────────┤0.188公克)及田光華所有├──────────┤│7│於上揭時間、地點施用│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田光華施用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再以│筒1支、注射用止血帶1條、│,處有期徒刑柒月。扣│││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鏟子1支、供施用甲基安非│案之海洛因肆包(驗前│││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他命所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吸│淨重合計貳點肆肆公克│││之方式,另施用第一級│食器1組、鏟子1支及供施用│,驗後淨重合計貳點參│││毒品海洛因1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時秤│捌公克),均沒收銷燬││││量之電子磅秤1台,復經採│;電子磅秤壹台、注射││││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針筒壹支、注射止血帶││││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壹條、鏟子壹支,均沒││││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收。││││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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