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9號原告叡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和美 訴訟代理人 陳晉國 被告央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認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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