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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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99號上訴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敬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善室內裝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建字第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叁萬零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