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訴訟代理人  吳俊葆
被   告  褚敬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一行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
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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