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9號原告潮汕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劍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被告 林福國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被告 林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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