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智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智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智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芬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3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雅芬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判決附表「侵害商標權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應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雅芬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9年年初起至同年9月9日為警查獲之日止,數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其附表雖漏未記載被告侵害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犯行(即本判決附表編號26及編號27),但此部分事實與聲請意旨所載之行為間,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販賣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以牟利之行為,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再考量被告利用臉書平台上成立之粉絲專頁及直撥等方式銷售仿冒商標商品,較之一般攤販可觸及更顧客,行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提出告訴之商標權人均達成和解,並依約履行完畢(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第48至49頁、第91頁、第97至99頁),併參酌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從事成衣販售業(見偵卷第1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素行良好,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且為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並命被告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資警惕並啟自新。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
之仿冒商品,各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於偵訊時自承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約為新臺
幣(下同)4萬元(見偵卷第377頁)。惟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總計支付和解金23萬元(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第48至49頁、第91頁、第97至99頁),足認被告賠付之和解金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倘再就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5千元,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4認查獲被告持有之衣服3件、褲子4件及外套1件,均屬未經商標權人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此部分雖經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概括認罪,然該等商品經送往斐樂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僅認定其中外套1件屬仿冒商標商品,其餘衣服3件及褲子4件未能鑑定為仿冒品(見偵卷第253、257頁),又檢察官於偵查卷宗中亦已記載上開衣服3件及褲子4件係屬「真品」(見偵卷第339頁),是本院自難僅憑被告之自白,即認此部分已構犯罪。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部分扣案物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附表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侵害商標權物品及數量鑑定書和解書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3-stripedevice/00000000衣服至111年10月31日短袖上衣10件、褲子10件偵卷第83頁本院卷第27頁2adidas+trefoildevice/00000000運動服裝、衣服至111年10月31日3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jumpingpuma/00000000衣服、運動裝至119年11月15日短袖上衣12件、褲子8件、外套4件偵卷第95頁本院卷第29頁4PUMA/00000000至116年1月31日5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DIOR/00000000頭巾、束髮巾至115年9月30日髮飾2件偵卷第115頁本院卷第83頁6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與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Device/00000000各種衣服至115年6月15日衣服5件、褲子2件偵卷第107頁本院卷第31頁7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IKACHU&design/00000000衣服、運動用衣服至118年1月15日褲子26件偵卷第125頁本院卷第48-49頁、第79-81頁8PIKACHU&design/00000000POKEMON/00000000貴金屬製鑰匙圈至118年4月30日鑰匙圈1件9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ROBOCARPOLI&device/00000000成衣至115年4月30日外套4件、褲子1件偵卷第179頁本院卷第85、103頁10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LOGO/00000000頭飾品及髮飾品至112年6月30日髮飾1件偵卷第157頁本院卷第91頁11MonogramCanvas/00000000至112年7月31日12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臉圖/00000000衣服、褲子至118年1月15日衣服5件、褲子16件偵卷第201頁13HELLOKITTY臉圖/00000000金屬製鑰匙圈至120年11月30日鑰匙圈2件14HELLOKITTY臉圖/00000000手提包至119年10月31日包包1件偵卷第202頁15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MONOGRAMDOUBLECDEVICE/00000000髮夾至117年3月31日髮飾共8件偵卷第213頁16Monogram)(bi-colored/00000000項鍊、耳環至117年3月31日項鍊2條、耳環1對17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G(logo)/00000000帽子、頭巾至112年1月15日帽子1件偵卷第225頁18GG(18)textile/00000000頭巾、束髮巾至111年11月30日髮飾5件19GG(17)/00000000頭巾、束髮巾至114年6月15日20GUCCIWord頭巾、束髮巾至116年8月31日21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label)/00000000貴金屬、半寶石至113年8月31日耳環3副偵卷第213頁22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00000000衣服至112年1月15日衣服2件、褲子1件偵卷第241頁23Supreme設計圖/00000000帽子至120年7月31日帽子1件24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WINGDesign(墨色)/00000000各種衣服、運動服裝至118年9月30日衣服23件、褲子26件、外套1件偵卷第263-269頁25NIKE/00000000衣服至115年4月15日25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LOGO)(彩色)/00000000衣服、夾克至119年8月31日外套1件偵卷第253頁26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Device/00000000衣服、襪子至115年5月31日衣服21件、內褲2件、襪子10雙偵卷第363頁27Sumikkogurashi&Device/00000000手提包、背包至115年5月31日包包2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78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3789號被告陳雅芬女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雅芬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且明知其自大陸地區購物網站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猶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9年1月起至109年9月9日止,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Facebook,在「雅芬童裝韓國女裝百貨飾品美妝直播」刊登販賣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之訊息,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喬裝買家下標購買仿冒「NIKE」商標商品衣服1件,並於109年9月9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搜字第001105號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0號、324之1號執行搜索,並送請商標權人鑑定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法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雅芬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法商路易威登法爾悌耶公司委任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徐宏昇律師事務所、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委任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萬國法律事務所、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委任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在臺子公司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在臺子公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之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網路直播翻拍畫面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數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屬仿冒上開商標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檢察官吳宜展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昕潔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文字/圖樣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之商品查獲仿冒品數量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運動服裝、衣服衣服10件、褲子8件2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運動服裝、衣服衣服10件、7件、4件3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DIOR」文字及圖樣00000000束髮巾髮飾2件4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文字及圖樣00000000各種衣服衣服5件、褲子2件5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emon」、「PIKACHU」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衣服、頭巾、吊褲褲子26件、吊飾1件6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POLI」文字及圖樣00000000衣服、褲子外套4件、褲子1件7法商路易威登法爾悌耶公司「LV」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墜飾、徽章髮飾1件8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衣服、褲子、巾屬衣服5件、褲子16件、吊飾2件、包包1件9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SARL」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髮夾、項鍊、耳環髮飾8件、項鍊2件、耳環1幅1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帽子、束髮巾、頭巾髮飾5件、帽子1件11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文字及圖樣00000000貴金屬、半寶石耳環3件12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衣服、鞋子、帽子、襪子衣服2件、帽子1件13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衣服21件、褲子25件、1件14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文字及圖樣00000000衣服、褲子、夾克衣服3件、褲子4件、外套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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