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註銷其他登記事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郭玉惠 被告 郭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註銷其他登記事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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