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慧慈被告洪文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慧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被告洪文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具保人邱慧慈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惟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送達證書回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一○二年九月五日函附之行蹤不明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