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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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海商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海商字第3號原告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被告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鵬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對被告109年4月13日到院之答辯(一)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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