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簡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紹麒指定辯護人唐禎琪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日所為一○九年度審訴字第六八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68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本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
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