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無固定住居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5年6月30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並自95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甲○○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育信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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