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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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6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己○○
戊000000000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24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000元(160萬元扣除其他上訴人丁○○、丙○○、乙○○上訴聲明115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