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許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許玉枝(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金海、 林慶宗林大村林榮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103年度營簡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雖已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6,450元。惟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復有明文。
二、關於第一審部分: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後,因權利範圍增加而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124萬5,938元【計算式:75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492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1053/10000(上訴人於100年度起訴時權利範圍為527/10000,後於同年度取得526/10000,故合計1053/10000)+1,0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3年之公告現值)×2,492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0000-0000)/10000(上訴人於訴訟中增加之權利範圍)=124萬5,93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惟上訴人僅繳納4,300元,故扣除已繳納之金額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075元。
三、關於第二審部分: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為124萬5,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外,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3,612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9,075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萬3,612元,合計2萬2,687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余玟慧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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