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佩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六號)及移請併案審理(一百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佩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