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41號原告 張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文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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