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陸拾捌元陸角,折合新台幣玖仟伍佰零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尚不足新台幣捌仟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