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
原   告 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
被   告  黃許鶴 即安順百貨行
訴訟代理人  黃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3日下午03時45分,
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附記:
請被告確認是否提出反訴,若欲提起反訴請具體提出反訴聲
明、敘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提出準備書狀,將繕本送
達對造,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法繳納訴訟費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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