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309號聲請人 吳嘉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思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㈡補正森鮮嚴選商業登記資料及陳報其地址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確認提示日是否有誤?早於到期日之提示日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