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9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明仁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即已自白犯罪,所竊財物價值非鉅,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