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07號聲請人 張映基 聲請人 張光耀 聲請人 張光輝 聲請人 葉淑認 聲請人 楊艾姍 聲請人 張弘穎 聲請人A兼法定代理張光耀兼法定代理楊艾姍相對人 林清治 相對人 許連興 相對人 陳慶安 相對人新北市八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秋煌 相對人 林連好味 相對人 林雪嬌 相對人 陳碧珊 相對人 林堯明 相對人 林堯平 相對人 林鴻昇 相對人 許坤生 相對人 楊忠州 相對人 許茂榮 相對人 許堯榮 相對人 許舜榮 相對人 許閎睿 相對人 許瑞奕 相對人 陳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及相對人林清治、許連興、陳慶安、新北市八里區農會應賠償相對人林連好味、林雪嬌、陳碧珊、林堯明、林堯平、林鴻昇、許坤生、楊忠州、許茂榮、許堯榮、許舜榮、許閎睿、許瑞奕、陳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金額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訴訟費用為相對人林連好味、林雪嬌、陳碧珊、林堯明、林堯平、林鴻昇、許坤生、楊忠州、許茂榮、許堯榮、許舜榮、許閎睿、許瑞奕、陳剩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6,008元、公示送達費1,700元、複丈費4,800元、8,800元、24,800元、
750元、4,800元及29,700元,是本件訴訟費用合計應為931,358元,聲請人及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依附表「主文應負擔比例」欄所載之比例計算,如主文所示之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所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表:
┌───┬─────────┬────┬──────┐│當事人│共有人姓名│主文應負│訴訟費用負擔││││擔比例│(新臺幣元)│├───┼─────────┼────┼──────┤│聲請人│張映基│67/1000│62,401│├───┼─────────┼────┼──────┤│聲請人│張光耀│67/1000│62,401│├───┼─────────┼────┼──────┤│聲請人│張光輝│129/1000│120,145│├───┼─────────┼────┼──────┤│聲請人│張弘穎│13/1000│12,108│├───┼─────────┼────┼──────┤│聲請人│A│13/1000│12,108│├───┼─────────┼────┼──────┤│聲請人│ 楊艾珊 │62/1000│57,744│├───┼─────────┼────┼──────┤│聲請人│葉淑認│62/1000│57,744│├───┼─────────┼────┼──────┤│相對人│林清治│80/1000│74,509│├───┼─────────┼────┼──────┤│相對人│許連興│27/1000│25,146│├───┼─────────┼────┼──────┤│相對人│陳慶安│27/1000│25,146│├───┼─────────┼────┼──────┤│相對人│八里區農會│2/1000│1,863│├───┼─────────┼────┼──────┤│相對人│陳剩│29/1000│27,009│├───┼─────────┼────┼──────┤│相對人│林連好味│80/1000│74,509│├───┼─────────┼────┼──────┤│相對人│林堯明│80/1000│74,509│├───┼─────────┼────┼──────┤│相對人│陳碧珊│26/1000│24,215│├───┼─────────┼────┼──────┤│相對人│林鴻昇│26/1000│24,215│├───┼─────────┼────┼──────┤│相對人│林雪嬌│18/1000│16,764│├───┼─────────┼────┼──────┤│相對人│林堯平│8/1000│7,451│├───┼─────────┼────┼──────┤│相對人│許坤生│51/1000│47,499│├───┼─────────┼────┼──────┤│相對人│楊忠州│52/1000│48,431│├───┼─────────┼────┼──────┤│相對人│許茂榮│2/1000│1,863│├───┼─────────┼────┼──────┤│相對人│許堯榮│16/1000│14,902│├───┼─────────┼────┼──────┤│相對人│許舜榮│16/1000│14,902│├───┼─────────┼────┼──────┤│相對人│許瑞奕│16/1000│14,902│├───┼─────────┼────┼──────┤│相對人│許閎睿│31/1000│2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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