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洪正榮 被告 洪茂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244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09年度簡字第7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林敬超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