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顯銀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6,944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