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宗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6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516號、109年度偵字第2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周宗良詐欺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