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中興農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鵬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麗淨 即豐盛牧場、豐盛二號牧場、豐盛三號牧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3,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確認豐盛牧場、豐盛二號牧場、豐盛三號牧場是否有法人格,而有當事人能力,據以陳報被告正確姓名,及一併提出被告徐麗淨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