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附民原告BQ000-A108124附民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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