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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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孫正華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