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展延工期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蕭偉松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誌泓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龍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展延工期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