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權人甲○○」是否應為「務人甲○○」。
二、釋明對甲○○請求之依據(發票人為多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