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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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 劉樹埤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被告 劉珍妮
劉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珍妮、劉建銘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4樓之3、臺北市○○區○○街一段50號7樓,有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另有原告提出之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上所載被告地址可證。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沈世儒